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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

第 一 章----总 则

    第一条  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,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
            权益,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,根据《施行社管理条例》及有关
            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    第二条  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(以下简称“质监所”)负责施行
            社质量保证金(以下简称“保证金”)赔偿案件的审理。
    第三条 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:
            一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、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,保护双方当
                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            二、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,应当先进行调解。调解无效的,
                应当依法进行审理。
            三、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,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。
    第四条  下列情况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:
            一、旅行社因自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;
            二、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;
            三、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。
    第五条 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:
            一、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;
            二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;
            三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;
            四、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;
            五、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。

第 二 章----管 辖

    第六条 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施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,后按投诉对
            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。
    第七条 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:
            一、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;
            二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;
            三、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。
    第八条 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
            保证金赔偿案件。
            在省(区、市)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由省级旅游局
            质监所管辖。
    第九条 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,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
            质监所,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。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
            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所管辖的,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
            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
    第十条 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也可以
            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。
           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
            所审理的,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。
     
第 三 章----审 理

  第十一条 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            一、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;
            二、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2者和其合法代
                理人;
            三、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,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。
  第十二条 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。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
            列事项:
            一、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、导游姓名;
            二、请求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及团队名称、地
                址、电话;
            三、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、理由与证据。
  第十三条 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,经审查,符合相办法受理条件的,应
            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;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,应当在接到
            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  第十四条 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,应当及时将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
            送达被投诉旅行社。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,应当在30
           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、事实证
            据、责任及处理意见。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
            进行复查。
  第十五条 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,可以与请
            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,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
            况报送质监所。
  第十六条 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,能够调解的,应当在查明事实,分
            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,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
            社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
  第十七条 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,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:
            一、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,右以决定撤消立案,通知请求人
                并说明理由;
            二、属于请求人与被设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,可以决定由双方
              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,可以由
               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,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;
            三、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,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
                责任。可以责令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;
            四、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,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  第十八条 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》
            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。
           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》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
            签发。
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
            一级质监所提出由诉。


第四章----附则

  第二十条 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。时效期限以请求
            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。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予受理。
第二十一条  质监所受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。
            有特殊原因的,经上级质监所批准,可以延长审理30日。
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发布
            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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