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填写旅游报名单,内容要真实、准确,旅游票只限本人使用,
如转让他人,应在出发前办妥变更手续。
二、旅游者须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证件。夫妇旅游须备结婚证书。
三、未成年及年老体弱者参加旅游,必须由成年人陪伴。怀抱婴
儿,恕不接待。携带1.2米以下儿童,付旅游票的15%服务费,
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。
四、旅游交通途中的膳食自理。
五、凡遇不可抗拒因素,旅行社可视情况更改或取消游程,超出
原定费用部分,由旅游者承担,缩减支出部分,退还旅游者。
六、旅游者因故申请退票,旅行社可按以下情况处理。 出发72
小时之前,收取原票款10%的退票费;72小时内48小时之前,
收取原票款20%的退票费;48小时内24小时之前,收取原票
款30%退票费;24小时内不予退票。旅游者误点未能成行。
旅游票作废,票款不退。
七、旅游中,旅行社不得增加费用;有特殊要求者旅行社可视情
办理,按实收费,出具发票。
八、旅行社因故取消旅游班次,应在出发前48小时通知旅游者;
48小时内24小时之前取消的,应按票款10%赔偿旅游者;24
小时内取消的,应按原票款的15%作赔偿。
九、旅行社必须明码标价,所有线路的游览景点、交通工具、住
宿标准均以一线一单形式具体如实标明。团队旅游须签订委
托书或协议书。旅行社因故在旅游中不能实行原定的项目,
应退还该项目所收费用。
十、提倡文明游览,注意安全。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投保旅游平
安保险,旅游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,按保险条款处理。
十一、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,旅行社对旅游者随身
携带财物的损坏或遗失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十二、本须知已报上海旅游事业管理局核准,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
日起实行。
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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