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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
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


第一条 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,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,根据
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
        物品监管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“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”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
        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、外使用的自用物品。

第三条 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:

        (一)照相机、便携式收录音机、小型摄影机、手提式摄录机、手提式文
            字处理机。

        (二)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。

第四条  进境旅客(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
        客)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,每种限一件。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,
        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。

第五条 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,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。由于
        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,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
        关手续。

第六条  中国籍居民、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
        出境,如需复带进境,应在本次出境时,主动报请海关验核。复带进境
        时,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、证放行。

第七条 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、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,
        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八条 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。

第九条 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,海
        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。

第十条 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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